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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3-01-15     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总局令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6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101日起施行。

 

 

 

 

 


 

 

                

                     20121229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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