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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经济开发区制造业项目落户实施办法(试行)

 

金坛经济开发区制造业项目落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8-17  

      为进一步提升落户项目质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土地集约化、产业科技化、管理现代化”的开发建设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制造业项目落户开发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落户开发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安全和能耗方面的政策要求,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产品竞争力。

      第二条  对落户项目,原则上要求亩均不动产投入在2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亩均产出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土地亩数以实际供地面积为准,亩均产出以当期项目建设投产后第二年的开票销售为依据),且在建成投产后三年内须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

      第三条  如投资者在其他地方均没有设立生产基地的,原则上开发区只提供标准厂房,不提供土地;对确须提供土地的传统型项目,土地价格原则上在2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不得引进占地多产出少、能耗高、有污染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签约五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其首期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0.7。如项目确需预留土地进行二期建设,预留时间不超过2年,且必须在一期用地基本充分利用的前提下供地,其建筑容积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同时符合第一、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开发区可以适当给予投资者科技补贴,以扶持和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如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投资方没有实现协议约定的有关投入、产出、建筑容积率等相关约定指标,则投资方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在开发区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规费一律按11.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附后)。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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