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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2011-2013年)扶持奖励政策

 

【最后复审或发布时间: 2013-1-30    】    金坛市人民政府

金坛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

(2011-2013年)扶持奖励政策

坛政发[2011]40号

  为进一步缓解我市环境容量压力,促进化工行业转型升级。根据《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常州市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对2011-2013年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明确如下政策:

  一、鼓励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不包括市内搬迁)

  在本轮整治期限内主动完成关闭或搬迁的,按照“停产到位、设备拆除到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吊销或变更手续到位、有毒有害物质处置到位、职工安置到位”的要求,经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验收通过的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

  1.2011年12月31日前关闭或搬迁的,对该企业合法占用的出让土地以每亩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2012年12月31日前关闭或搬迁的,对该企业合法占用的出让土地以每亩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2013年12月31日前关闭或搬迁的,对该企业合法占用的出让土地以每亩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上述企业合法占用的租赁土地按减半标准给予奖励。

  2.企业关闭或搬迁前三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实,并按照相当于这个数额对企业实施扶持奖励。

  二、鼓励化工生产企业自行原地转产为非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在本轮整治期限内,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内的化工生产企业自行原地转产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化工生产经营企业,经市化治办认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如下政策:

  1.转产后的新企业三年内免交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2.转产后的新企业在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实,并按照相当于这个数额对企业实施扶持奖励;

  3.转产企业一年内优先办理变更手续,涉及本市的各项规费予以减免;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实,并按照相当于这个数额对企业实施扶持奖励;

  4.转产后的新企业于次年底前新增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1.5%奖励;

  5.企业占用的土地尚未出让的,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补办出让手续,按其缴纳出让金的净收益由财政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转产。

  三、将生产环节全部迁出,自行停产、拆除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处置到位,但研发环节、销售环节仍保留在我市的化工企业,同样享受第二条的1、2项政策;第四年起,每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实,并按照相当于这个数额减半对企业实施支持奖励;第七年起,每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按20%给予扶持奖励。

  四、鼓励规模企业收购、兼并小化工生产企业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非化工项目,收购、兼并后新上的项目视同转产项目,同样享受第二条的1、2、3、4项政策。但新上项目必须在原企业用地范围内。

  五、根据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原企业占用土地符合复耕条件的,在转产时可在工业集中区内优先供地,但项目必须达到所在工业集中区的土地投入强度等要求,原占地实施复耕。

  六、本政策仅限于主动关闭、搬迁、兼并、转产的化工企业,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

  七、有色金属(含铅酸电池、电镀、冶炼、稀土等)及其他重污染行业主动关闭、搬迁、转产的企业,经认定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化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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