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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1-29 10:49     来源:常州文化产业网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省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引导和促进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特制定《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

  2012年12月18日

 

 

  

      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促进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根据《江苏文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重点园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重点规划建设的文化园区。园区已落实土地指标,有鲜明的产业定位,集聚了一定数量或规模的文化企业,有龙头企业支撑,有上下游产业的衔接,有综合配套服务机构,形成集群化和规模化发展格局,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产业功能区域。

  第三条  重点园区的认定管理原则是:政府引导、产业导向,集约发展、合理布局,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择优扶强。

  第四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园区的认定命名、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  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园区的初审、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重点园区原则上每年申报命名一次,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重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符合文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要求和当地整体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节能、环保、统计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必须是所在市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园区,享受所在地区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处于建设过程中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具有完整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且累计投入建设资金已超过1亿元;

  (三)配套设施完善,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70%;

  (四)功能定位明确,主业特色鲜明。拥有至少1-2家行业龙头企业,具备较完整的产业链,重点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总数的70%以上,文化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内营业总收入的70%以上;

  (五)有专业的配套服务体系,可为企业提供孵化、信息、融资、咨询、展示、交易、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园区的建设、管理、招商和配套服务能够有效开展;

  (七)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发展空间,规范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八)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凡我省范围内符合第七条有关认定条件的开发、投资和管理单位均可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如实填写由领导小组印制的《江苏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表》,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园区管理机构属于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二)园区管理机构属于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签署的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认定申请书;

  (三)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园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相关材料;

  (四)园区文化企业名录;

  (五)园区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

  (六)园区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园区文化企业或文化产品近两年获得荣誉、专利等情况;

  (八)申报单位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所在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提交申报材料,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最终形成审核报告后,报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将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申报单位,领导小组将向其授牌。

  第十三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对没有通过审核认定的申报单位将给予通知和书面说明,该申报单位如有异议可提请复核,并提交复核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省级有关专项资金优先安排重点园区的建设项目,支持园区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等。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对重点园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园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所在地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速50%以上的,给予园区管理机构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园区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  积极支持重点园区内文化企业上市。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重点培育园区内具有上市前景的文化企业。

  第十七条  重点园区内文化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双软”、动漫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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