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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1-29 10:49     来源:常州文化产业网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和《江苏省文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积极培育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特制定《江苏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指导目录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012年12月8日

 

  

   江苏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和《江苏文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精神,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提高文化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文化产品科技含量,促进新兴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负责对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的确认、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在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上市支持、税收减免、平台建设、信息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省辖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建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的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产品设计、包装设计、城市设计等文化创意方向;

  (二)数字图书、数字报刊、互联网出版等数字出版业务综合服务、数字出版企业孵化、数字阅读公共服务、数字出版技术创新、数字版权保护和贸易等;

  (三)移动多媒体制作与经营;

  (四)动漫作品生产、加工、出版和发行;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动漫游戏向3G和无线移动电视领域延伸;游戏软件开发、产品设计、制作和经营等;

  (五)数字电影拍摄制作、服务出口、展示交流、人才培训、电影娱乐体验;影视作品后期制作;立体影像制作、播出及交易业务等;

  (六)液晶面板、OLED、激光新型显示器件等科技含量较高的文化用品生产;具有大型绿色环保节能低碳特点的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和文化产品复制;电子数字阅读器制造、数字内容交易、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工业设计;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开展信息服务;数字电视制作、服务出口、展示交流、人才培训、播出;数字电视机顶盒生产等。

  第四条  申报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向。

  (二)在江苏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产权清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的经济实体。

  (三)近两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开发、技术引进开发、受让、受赠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文化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从事文化创意和文化产品生产的技术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五)文化科技企业为获得文化科技领域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文化科技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创意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

  (六)具有稳定的主营文化产品(服务)业务收入,且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经营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创意投入、R&D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

  (八)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在65%以内,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效益良好。

  (九)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的第四、五和六项规定的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企业所属的行业或企业所在地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重大贡献的亦可申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报、确认程序

  第五条  我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需填写《江苏省文化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以及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近两年的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情况等。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省属企业向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申报;各省辖市内企业向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企业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确认程序:

  (一)各省辖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技局(委)、文广新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辖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将纸质材料连同电子版报送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科技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考察。

  (三)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确定省文化科技企业候选名单,报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命名、授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每年定期报告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情况。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科技厅定期对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对认定资格予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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