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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8日    资料来源:江苏省地税局网站

 

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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