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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行程单是否可以做为报销凭证?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7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厅网站
 
国际航空行程单是否可以做为报销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

因此,您单位在2013年1月1日后取得的国际航空行程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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