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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如何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8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厅网站
 
创投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第二条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创投合伙企业合伙人从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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