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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给员工的生活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7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单位发给员工的生活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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