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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版)

 

资料来源:常州文化产业园网

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3〕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省政府设立了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为进一步提高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水平,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文化建设工程的部署,我们对《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7号)进行了修订,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日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尽快使文化产业成为江苏的支柱产业,实现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了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以及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一名负责同志任主任,省政府办公厅、省文化厅、财政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等有关处室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项目评审论证标准等;
  (二)编制引导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三)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四)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五)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六)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七)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
  第七条   优先支持省里确定及与国家有关部委共同立项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对经济、税收以及对地方文化知名度、影响力等有重大贡献的文化项目,以及地方着力推进、财政积极支持的项目。
  优先支持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重大民营投资项目;有助于文化企业上市的项目。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对优秀项目进行匹配支持。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程度较高的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数字出版、网络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二)支持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等文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发展文化与科技融合的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
  (四)支持代表江苏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俱佳的文化艺术、电影、电视剧、广播剧、动漫、影视节目(栏目)、出版项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进一步支持舞台艺术精品生产及市场推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六)支持发展演出院线、电影院线、文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各类文化中介机构;
  (七)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
  (八)支持各类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
  (九)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九条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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