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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料来源:常州文化产业网

印发《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常州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文化产业,加快文化常州建设,根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快文化常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我市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主要用于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确保实现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幅的目标,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由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于每年4月底前在网上公布,组织项目申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引导资金来源,并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会同办公室拟订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审核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三)年度引导资金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同意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配合办公室,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四)配合办公室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类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常州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

  第八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要重点用于平台建设、金融支持和带动作用大的特殊项目上。具体包括:

  (一)动漫、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三)行业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四)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六)代表常州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七)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八)文化产业统计、评审论证以及绩效考评等事项;

  (九)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以及以奖代补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给予适当补贴。

  (三)以奖代补。

  1.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2.文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文化产品的出口及生产;

  4.文化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各类产业扶持资金;

  5.文化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或税收增幅较大;

  具体奖励范围及标准另行规定。

  支持探索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其他资助形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如投资参股、融资担保等形式。

  第十条  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财政其他专项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常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该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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