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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坛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中国金坛网

关于印发金坛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坛政发〔2013〕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金坛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金坛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金沙英才计划”的意见》(坛委发〔2012〕34号)精神,积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育工程”,加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完善“培训、比武、鉴定、奖励”四位一体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到2015年,建成10个“金沙名技师工作室”,20家高技能人才培养试点企业,全市高技能人才达到2万人,确保高技能人才在全市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比例逐年稳步增长,形成门类齐全、数量充足、结构科学、比例合理的新格局。

第二章 人才培育政策

        第三条 鼓励企业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000元。

        第四条 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主要面向我市各类企业单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一线生产技术人才,不受学历、户籍、身份限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常州市级(含常州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在生产一线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职业技能处于市级以上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能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在市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

        (四)在国家、省、常州市级各类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第五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产生15名,获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六条 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试点企业”认定活动。主要面向全市技能人才相对集中、培养氛围浓厚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高技能人才需求迫切,有明确的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

        (二)企业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比例达到60%以上;

        (三)企业应依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1.5%的比例提取教育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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