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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我们单位的土地收回并给单位一笔资金此项所得是否要交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7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政府将我们单位的土地收回并给单位一笔资金此项所得是否要交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您单位这笔资金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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