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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何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8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受让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何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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