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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3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对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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