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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内房产税应由哪一方缴纳?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0日      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免租期内房产税应由哪一方缴纳?

      答:根据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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