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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溧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阳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溧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政办发〔2013〕106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溧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务院、省、市有关要求和《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溧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方面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常州市溧阳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溧阳质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长质量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企事业单位不超过3个,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本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方案、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保评审规则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溧阳质监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制(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

    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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