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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经信中改[2013]42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题,并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明确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常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1日

        常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题,对担保产生的损失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代偿补贴,设立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资金。现根据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资金来源于每年预算安排的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第四条  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本市市区注册、具备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质、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已出现风险代偿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在常分公司)。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如发生风险代偿,根据代偿金额予以不高于10%的补贴。

    (二)对单户担保机构代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凡已享受同类财政政策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通知书、银行出具的担保机构已代偿证明;

    (三)担保机构代付资金的银行凭证;

    (四)代偿业务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如企业部分还款)等复印件;

    (五)担保公司收取的代偿业务的担保费、客户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六)担保调查、审核、跟踪的相关材料;

    (七)代偿原因说明、追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经信局(经发局)申报,经各区经信局(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组织市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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