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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和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和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装备工业处 日期: 2014-08-29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为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研制应用,鼓励企业突破智能制造瓶颈,提升我市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推动全市智能制造装备加快发展,我委制定了《常州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和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
 
 常州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
                            认定和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的研制应用,提升我市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推动全市智能制造装备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经信委负责全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认定管理工作,旨在鼓励企业突破智能制造瓶颈,发展高端制造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装备及其关键部件,推动高端装备核心关键技术成果产业化和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中标国家重点工程。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物联网和云计算、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新技术装备,以及与上述高端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
第四条 冶金、水泥、化工、纺织、煤炭、食品、包装、印刷等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所需的高新技术装备及其配套的关键部件,以及传统行业生产装备的更新换代和智能化升级所需的重大装备及部件。
第五条 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工程机械、新型农机、高端专用装备等领域中,具有原理、结构、性能等重大创新,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显著的重大关键成套或单机装备,以及与上述装备配套的关键部件。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是指企业在省内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使用的产品。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重大装备价值不低于50万元。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生产企业,产品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认定范围。
二、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四、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
五、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六、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向所在辖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常州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一、二)。
二、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内专家出具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推荐函。
三、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
七、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九、证明产品首创性和先进性的其他附件材料。
第十条 各辖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接收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经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接收各辖市、区经信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并进行程序性审查后,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认定和应用示范项目的评审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结果审核公布
(一)结果公示。根据专家组意见,经市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
(二)颁发证书。市经信委为申请单位颁发《常州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应用示范
第十三条 为推动首台(套)重大装备开拓市场,实现我市自主创新重大装备的规模化、产业化应用,围绕国内重点建设工程或技改项目对高端装备的需求,实施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第十四条 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应用效果和行业带动力,示范装备应经过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并具备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替代进口效果明显等特征。
第十五条 申请常州市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需填报《常州市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书》(见附件三),并按第四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程序进行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产品认定行为的,撤消认定结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对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取消其专家成员资格,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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