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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流域
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地区[2014]97号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效益,落实项目监督管理责任,我们起草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在一个月内将《办法》有关精神传达至市级和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按照《办法》组织项目审核和申报。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监管,有序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并发挥应有的污染治理效益。
    附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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