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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14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1-22 ]  

局综管〔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
  
  2014年将有部分单位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办理许可延续。为保证延续受理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延续申请的填报和时限要求
 

  申请单位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核定的军品科研方向、生产纲领和实际具备的能力,对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2005年版)(可就近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所属集团公司查阅),认真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从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其中,申请第一类许可,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版光盘);仅申请延续第二类许可的,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版光盘)。上述情况均须将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1份(含电子版光盘)。
 
  符合书面审查条件的单位,应当按《国防科工局关于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中试行书面审查方式的通知》(科工管〔2012〕1833号)附件1格式(可从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面审查确认单》(一式两份),并经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评价意见盖章后按该通知的规定报送有关管理部门。
 
  许可延续申请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交,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尽早报送许可延续申请材料,以便统筹安排审查工作。
 
  二、许可延续审查方式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许可延续审查的客观、公正,许可延续审查将一般以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定标准和评分指南》进行评定评分;对符合书面审查条件的单位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
 
  三、工作要求
 
  许可延续审查是对申请单位综合管理水平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全面检查,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军工集团公司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集团公司所属的各有关单位。同时加强对各申请单位的指导,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照检查内容和评定标准开展自查,找准问题,及时整改,在质量管理、保密管理、科研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积极做好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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