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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做好2014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做好2014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1-22 ]  

科工管〔201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为及时掌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条件变化情况,保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完整有效,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2014年许可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
 
  (一)年度检查范围。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包括2013年进行审查和取得许可单位)。
 
  (二)单位自查与材料报送。
 
  属于年度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开展自查工作,按照《规则》第四条规定于2014年3月底前报送有关材料。取得第一类许可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局,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三)材料审查。
 
  审查工作由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则》的规定分工进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好审查情况记录,按照《规则》第七条规定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要按照《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开展现场检查。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在2014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年度检查的情况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国防科工局复核。
 
  二、监督抽查
 
  为应对取得许可单位日益增多和在延续审查中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新情况,2014年许可管理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上半年,由局机关有关部门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5个省区的部分取得许可单位开展监督抽查;下半年,将重点抽查延续审查中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单位,由局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比例10%以上,具体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单位的监管
 
  近年来,少数单位因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改制重组或者科研生产场所搬迁等原因不能按期申请延续,对此类单位除了填写年度自查报告外,还应向我局书面报告未按期申请延续的原因及后续措施,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对于有效期届满拟不再延续许可期限的单位,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的规定,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我局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要高度重视许可年度检查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所属单位的指导,督促取得许可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提高法律意识,做到诚实守信,并按要求如实上报年检材料。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年检材料审查工作。
 
  (二)监督抽查组织部门要认真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有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
 
  (三)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许可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监管,及时掌握取得许可单位的能力和条件变化情况,并于2014年10月底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国防科工局。
 

国防科工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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