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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小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文件
 
常人社发〔2013〕255号

常财工贸〔2013〕150号

 

 
 
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中小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培育奖励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0月15日
 
 
常州市中小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
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根据《常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常发〔2010〕44号)和《助企聚才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常人社发〔2013〕1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提升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素质,加大职称政策聚焦和服务中小企业的力度,充分发挥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二、范围对象
我市中小企业经市职称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并经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机械、冶金、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纺织工程、轻工工程、环保工程、知识产权、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艺美术、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聘任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才。
三、奖励标准
1.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人。
2.取得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
四、申报材料
1.《常州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表);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单位岗位聘任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本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证明1份;
6.申请人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度的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7.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申报时限
1.上年度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次年4月份集中申报;
2.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
六、申报程序
1.申报人在单位业绩突出,履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由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2.所在单位备齐申报材料,由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集中审定一次。对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奖励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资金拨付
1.奖励资金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2.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划拨给被奖励人所在单位,再由单位划转给受奖励人。
3.被奖励人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助(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材料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
(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资助(奖励)资金的;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其中利用虚假情况、材料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已取得的资助(奖励)资金,还将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八、其他事项
1.中小企业分类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各辖市、区对奖励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3.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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