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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费 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3】23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费使用,提升我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费暂行办法
 
                             2013年7月8日
 
 
 

                      江苏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费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费的使用,依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洁【2012】3号)、《江苏省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费,是指为保障项目顺利组织实施,由省级财政向市、县财政部门安排的以及省级掌握使用的、用于开展贷款项目遴选、尽职调查、初步评审、立项、贷后管理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活动的费用。
第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管理费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开展情况核定。
第四条  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纳入项目管理费使用机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项目管理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仅限于与项目管理活动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费使用

第六条  项目管理费应当按照下列支出范围使用:
(一)中介服务费,是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拟申请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开展的尽职调查、碳预算评估,或对已贷款的项目开展的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活动的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对临时聘请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用以及对没有工资性收入或临时聘用的人员支付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的支付标准由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核定。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城际交通费以及外埠住宿、伙食、交通等项费用。
差旅费的标准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四)交通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使用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燃料费,乘坐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以及租用交通工具的费用。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开展研究、业务咨询、机构协调等事项所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培训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为项目申报、管理等活动开展培训、辅导而发生的费用。
(七)办公用品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所耗用固定资产以下的日常办公用品及相关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八)邮电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通讯费用。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安排出国考察、培训及聘请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伙食费及住宿费等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十)设备购置(租赁)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设备购置和租赁费用。
设备购置费原则上限于购买或租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通讯设备等在内的办公设备,不得用于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
(十一)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开展项目调研、市场考察等活动发生的招待费用。
业务招待费单项单次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3000元以内。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符合国家招投标条件的和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项项目管理活动,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利用项目管理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资产台账并纳入财政部门资产序列管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卖或转让。
第九条  严禁使用项目管理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将尚未使用完的项目管理费返回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项目管理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使用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认真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对项目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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