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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财规〔2011〕9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财政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江苏省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江苏省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财政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提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10]5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是指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中资或中资控股的银行,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并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贷款。
第三条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指导利率基础上下浮动15%。省级财政不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给予我省贷款条件上缩短期限、加收利差。
第四条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支持对象为江苏境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节能、能效提高、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可替代能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行业中减排效应明显、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大的项目。
第五条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由省级财政负责转贷,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级财政作为江苏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我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协助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单位的立项报告、碳减排预算等项目申请材料组织评审;
(三)指导、管理和监督我省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工作;
(四)按规定对拖欠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地区实施财政扣款;
(五)对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作为本地区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债务人和统一管理部门,应在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
(二)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效益、还款资金来源、碳减排预算、债务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初审;
(三)承担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还款责任;
(四)督促项目单位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五)处理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科学、合理地编制立项报告和碳减排预算,如实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完成项目实施;
(三)承担贷款的最终偿还责任,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按时足额还款;
(四)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有关债务统计数据及其说明、解释材料;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符合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如是集团公司,则授权的分公司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拟利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财务效益和还款资金来源;
(二)项目的碳减排预算;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
(四)项目运营阶段的监督管理责任;
(五)项目的债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汇总项目申请材料后向省级财政进行申报,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利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贷款金额、借款人、配套资金及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立项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
(四)项目单位编制的碳减排预算。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根据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宗旨和要求,组织专家,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汇总后上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经审核通过后,省级财政根据已签署生效的《地方财政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合同》,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项目与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签署《江苏省地方财政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合同》。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贷款费用偿付;
(二)提款条件和提款安排;
(三)贷款的利息偿付和本金偿付安排;
(四)还款承诺;
(五)委托贷款手续费、罚息、违约金、承诺费的费率和基数认定;
(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争议的解决、特别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以及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在《江苏省地方财政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根据市、县财政部门的用款申请,一次性向市、县财政部门拨付清洁发展委托贷款。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地方财政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项目单位提供清洁发展委托贷款。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管理需要,一次性或分次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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