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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4〕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规范基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科技部制定了《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2014年3月25日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评估工作是国合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合基地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国合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国合基地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科技部对已认定的国合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至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合基地认定2年后开始第一次评估。每年选择若干个领域或地域的国合基地开展评估。

第二章 评估指标及职责

  第四条 各类国合基地评估的主要指标为:
  (一)国际创新园评估指标为领域或区域研发和产业创新力量集聚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技术转移与产业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二)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为研发能力与贡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三)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评估指标为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指标为合作能力、成果及示范作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与管理。
  各类基地的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评估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评估办法和细则拟定评估方案,组织专家现场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 国合基地的组织推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的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 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提交评估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所有国合基地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各类参评国合基地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专业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各类国合基地工作的一线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评估专家中,属地外专家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每年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开展评估的各类国合基地名单和各评估机构的任务分工,并通知国合基地组织推荐部门及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各类国合基地的组织推荐部门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组织国合基地依托单位统一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申请书》和评估工作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1个月内,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组建专家组开展现场评估。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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