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规范基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国科发外[2014]77号),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制定了《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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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以评促建、引导国合基地更好发展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类评估的办法,突出对国合基地的定位与运行管理、研发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和技术成果产业化能力的评估。
第三条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负责国合基地评估总体工作,国合基地中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评估工作由合作司会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合作司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实施评估工作的过程管理。交流中心根据科技部关于基地评估工作部署,提出次年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并上报合作司。
第五条 评估机构包括交流中心、国合基地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三类。具体评估工作由合作司委托其中一家实施。
第六条 合作司于每年年底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国合基地清单。其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清单由合作司和火炬中心共同提出。
第七条 评估机构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1个月内,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合作司。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各国合基地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八条 评估机构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熟悉国合基地工作的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当聘请部分技术转移专家。
第九条 参评国合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国合基地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国合基地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条 评估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书》,参评单位于规定日期内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评估机构。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6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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