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优化房产登记办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交易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房产登记有关业务合并办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平台管理的房屋交易业务,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产登记机构可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
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材料要求不变;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不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买卖双方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完成后,持各自身份证明、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依法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