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1.【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规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年19号) 第一章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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