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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解读: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8日】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一项重大科技减免税普惠政策。我市享受该政策的企业由2010年的276家增加到908家,减免所得税从1.76亿元增加到6亿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减免接近科技减免税总额的三分之一。
  但由于该政策涉及企业科技、财务、人力资源管理多个范畴,企业普遍反映执行这项政策,存在研发费用界定不清、归集范围把握不准、财务账目分类困难等难点。特别是很多小微科技型企业,更感困难。为此,市科技局联合税务部门编制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手册》,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政策。
  12月17日,针对这一政策的主要难点,市科技局进行了解读。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需满足三大条件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创新性、价值性并符合目录。
  创新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二是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三是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被排除在外。
  价值性要与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相呼应。
  符合目录,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两个目录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下发的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8项费用(详见手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去年,财政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补充,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以下5项费用,也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一是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是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是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是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可加计扣除的四种研发方式
  按照开发的形式,企业的研发活动可分为自主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集中开发四种。
  自主开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技术、人力,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加计扣除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是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加计扣除政策: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同时要求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合作开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加计扣除政策: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开发是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尤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研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加计扣除政策:集团公司集中进行的研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合理的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申办流程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企业先登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管理平台”进行项目确认,确认后再到税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到国税或地税纳税服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国税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地税备案结束后还需从地税部门取得 “税务事项告知书”。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据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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