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2月15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 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 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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