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环保局:
为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能源局下达的煤电环保改造任务,进一步提高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治理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15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项目(超低排放改造示范工程类)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示范项目在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的工程。
二、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政府部门确认项目能够实施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等)。
(二)2015年2月28日前已开工或持有省电力公司出具的相关机组在2015年10月31日前能够调停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证明。
(三)在2015年12月底前能够完工。
(四)未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环境绩效评估报告》(附件2)。
(四)省级环保引导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3)。
(五)相关政府部门确认项目能够实施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等)。
(六)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未竣工项目)。
(七)技改报告(已竣工项目)。
(八)正式的验收监测报告(已竣工项目)。
四、申报组织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本级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和实地核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市县环保、财政部门对本级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需报送省财政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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