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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委托评审机构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委托评审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7-24 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各有关单位: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一系列决策部署,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作为源头控制能耗增长的重要抓手,任务更重、要求更高、标准更严。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能评对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强化对能评评审机构的动态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节能评估审查委托评审机构进行重新申报认定,现将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自愿申报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具有经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乙级以上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且专业服务范围取得评估咨询资格的机构,承担特殊事项评审的机构。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四)在南京市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非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构,须在南京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业务3年以上)。 

  (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 

  (七)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节能服务或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6年。 

  (八)近3年承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任务不低于10项。 

  二、申报专业 

  评审机构认定按照原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市政建筑业、能源行业、交通运输业、农林水利业共6类行业进行分类管理(详见附件1)。申报机构按上述6类行业申请(列出每一类所申报的具体专业),近三年内所开展的相应行业业绩不少于5项。同一机构可以同时申报上述多个行业类别。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基础资料、单位有关证明材料、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按顺序装订成册。(详见附件2 

  四、相关说明 

  (一)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并盖单位印章,于2015731日前提交我委,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二)联系方式: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南京市北京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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