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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168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市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5〕121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5-08-06 发布日期:2015-08-13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5〕121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对于优化投资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6号)、《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目标,按照“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规范运作、提速增效”的原则,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公开执业收费标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培育发展中介机构,逐步形成公平竞争、执业规范、服务高效、体系完善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中介服务
  本意见所指中介服务,是指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技术审查、检验检测、论证咨询、评估评价、鉴证认定等有偿专业技术服务;所指中介机构,既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也包括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承担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
  (一)清理中介服务项目。开展全市涉审中介服务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法律法规明确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的做法,进一步梳理涉审中介服务事项运作流程,简化服务程序。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由市编办牵头,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编制,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及对应的审批事项、投诉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二)治理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要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按照上述原则,由市物价局牵头,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对相关中介机构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和收费公示制度;在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编制,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一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服务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市政管办要实时公布与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相对应的中介机构名录,鼓励名录内中介机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对其进行考核评价,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黄牌警示制度、违法经营者名录等,实现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中介机构要立足于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执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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