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5〕86号
省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发挥投资关键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和省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投资市场准入。依法放开重点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市场,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为各类投资主体创造平等机会。
2.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探索通过公建民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补助等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
3.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
4.拓展项目融资方式。创新金融信贷服务,支持各类专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有效开展企业股权和债权融资,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