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常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和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指导,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规范统一登记,减少办证环节,严格登记管理,提高登记质量,方便群众办事,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为打造简约高效的现代政府治理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登记的原则。由单独一个机构负责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建立自上而下、相对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3.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整合登记和交易相关职能,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立“一站式”登记服务,纳入市政务服务统一平台(一办四中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 4.坚持稳定连续的原则。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保证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运行机制 1.成立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房管、农工办、农委、编办、政管办等部门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研究决定重大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秘书长兼任。(见附件) 2.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挂牌运行后,撤销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不动产登记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国土的副市长担任,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担任副主任单位,农工办、农委、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为成员单位。管委会作为不动产登记交易的决策机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上制定、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二)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整合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具体职责整合,按照《市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常编〔2015〕79号)执行。 适当加强市国土资源局相关机构,单独设立不动产登记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正科级内设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的监督指导和政策研究,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具体机构调整,按照《市编办关于同意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的批复》(常编办〔2015〕53号)执行。 (三)整合不动产登记经办资源 按照改革方向、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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