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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3-02 10:33 来源: 财政部网站
 

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16]2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动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附件:

2016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一、试点申报评审流程

(一)省级推荐。 2016年,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择优推荐辖区内1个城市参与全国范围内的竞争(计划单列市可以单独申报),第一批试点城市所在省份不在此次推荐申报范围之列。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6年4月1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申请文件(扫描件)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各申报城市要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编制,做好份内工作,对在试点范围确定之前到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破坏竞争机制的申报城市在评审环节给予扣分处理。

(二)资格审核。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推荐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及时公布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名单。

(三)竞争性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及时组织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二、评审内容

(一)资格审核

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城区常住人口不少于20万。

3.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长度不少于30公里,建设区域包括城市新区和老城区;入廊管线不少于3类(含3类),且包括燃气、排水管线。

4.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6年度建设计划,并同三年财政规划有效衔接。项目符合管廊专项规划内容,并通过“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完成信息上报。

5.编制完成3年实施方案,所有试点项目均在试点期内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营,且运营期不少于1年。

6.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且进展良好。

7.本批试点工作向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适当倾斜。

(二)竞争性评审

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1.地方政府重视程度。省级、市级政府有推进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打造成可示范推广的样板工程的强烈意愿;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

2.目标任务。“地上、地下”统筹考虑,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与地下空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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