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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印发《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的通知 |
苏工商审批办 〔2016〕179号
关于重新印发《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登记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及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我局现将《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重新印发给你们。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7日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印发 ――――――――――――――――――――――――――― 冠“江苏”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冠“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登记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登记便利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非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登记注册,但名称前冠以“江苏”或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以下简称“冠省名”)的内资企业、“冠省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三条 “冠省名”的企业名称由省局负责核准,“江苏”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由最低行政区划所在地的工商局负责核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投资人为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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