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工商广〔2016〕311号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工商局制定的《江苏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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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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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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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广告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广告信用评价机制,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告信用,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信用评价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客观评价媒介在一定时期内发布广告的信用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
第四条 江苏省工商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全省广告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县(区)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逐步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广告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广告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五条 广告信用评价以月度为计分周期,按照统一评价指标进行评分,确定广告信用等级。以季度、半年度、年度为评价周期,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第六条 广告信用评价月度起始分值为100分,各项评价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广告信用评价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含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和省、市、县(区)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监测中心数据为主要依据,评价指标为:
(一)媒介发布广告以违法条次为主要评价指标,兼顾违法率、违法情节(50分);
(二)各级广告监管部门监测通报情况(20分);
(三)查实投诉举报情况(10分);
(四)服从政府部门管理情况(10分);
(五)发布公益广告情况(10分)。
第八条 广告信用评价按照评价周期内媒介月度广告信用得分的平均值确定,分为A(可信度高)、B(可信度较高)、C(可信度较低)、D(可信度低)四个等级。平均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级;90分以下至70分以上的为B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的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章 广告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第九条 被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发现并被查实,发布一般违法广告,每一条次扣1分;严重违法广告,每一条次扣5分。评价标准统一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监测标准(2016年4月版)。
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监测中心都监测到的,同一条违法广告不重复扣分;分别监测到的,累计扣分。
第十条 经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发现,严重违法率超过全省平均严重违法率的,每超过0.1个百分点,扣10分。
第十一条 因发布违法广告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扣50分。
第十二条 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国家广告管理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每通报一起扣20分;被省级广告管理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每通报一起扣15分。被市级广告管理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每通报一起扣10分,被县(区)级广告管理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每通报一起扣5分。
典型违法案例被广告管理部门通报后,再次被监测到的,每次扣20分。
第十三条 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国家广告管理部门通报党委政府的,每通报一次扣10分;被省级广告管理部门通报党委政府的,每通报一次扣5分;被市级广告管理部门通报党委政府的,每通报一次扣3分。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经查实,发布一般违法广告的,每一条次扣1分;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每一条次扣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五条 不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阻挠执法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第十六条 公益广告发布数量未达到《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每次扣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扣分的,累计扣分不超过50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扣分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第四章 广告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月度媒介广告信用得分情况,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各主要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信用等级评价和排序,广告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级。
第十九条 广告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有关部门组织的评优奖励事项予以重点推荐。
第二十条 广告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责令媒介单位对广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加强广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提升广告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广告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由各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约谈媒介单位有关负责人,通报违法情况,责成媒介单位规范和改进内部审查制度,并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反馈情况,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二十二条 广告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次为C级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广告信用评价等级评价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及新闻媒介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媒介某一时间段的广告发布业务。
第二十三条 广告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媒介的广告发布及相关业务。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广告信用评价管理纳入平安创建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大众传播媒介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广告信用评价管理不得代替对违法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工商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广告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和江苏省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监测数据,江苏省工商局可以要求下级广告监管机关对应该降级的媒介单位给予信用降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工商局具体负责本省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广告监管形势和发展变化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江苏省工商局可以对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行业广告信用评价,以及市、县(区)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所辖媒介开展的广告信用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原《江苏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苏工商广〔200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