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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00022-0/2017-00009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名 称 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7-02-16 文  号 苏工商广〔2017〕27号
主题分类 广告监督管理 主题词 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工商广〔201727


 

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精神和省局提出的以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登记管辖

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所辖区域的广告发布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及其以上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由省局负责,省辖市及其所属区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由省辖市局负责,()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由所在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省辖市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媒体所在区的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坚持“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监管责任。

二、规范登记和公示的内容、程序

依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和总局意见,要严格审查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和提交材料,简化和规范操作流程,按受理申请时限和公告发布的路径等要求,依法做好发布登记相关工作。公告内容主要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名称、通知书编号和有效期限等。对意见所附的《关于准予(不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参考样式)等四种表样,省局不作专门印制,由各地依样式自行处理。全部登记工作请于2017331日前完成,有关工作情况和所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登记统计结果,请于2017415日前报省局广告处。

三、做好登记事项的前后衔接

按照《广告法》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对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依法进行广告发布登记,是一项法定职责。各地要加强宣传指导,动员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登记,保证按时完成任务。原《广告经营许可证》已经作废,重新申请时可作收回缴销处理。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将逐步纳入网上运行,有关进展和组织实施作另行通知安排。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总局意见和《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全省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所辖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发布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广告发布登记情况和建立健全、落实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的情况,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

五、搞好协调配合

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按时完成任务的使命感,加强与编办、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审批以及媒体单位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主体资格和媒介资质的审批、运行管理等情况,做到有的放矢、目标明确。同时搞好单位内部的沟通协调,特别是登记与管理职能分开的地区和单位,要明确分工,搞好协作配合,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和落实。

广告处联系人:戴如林,联系电话:025-83707416,书面材料请发至内网邮箱。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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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工商总局广告司,省审改办、编办、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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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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