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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阀校验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关于公布《江苏省安全阀校验监督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质监规发〔2010〕1号

各市局,省特检院,省特协,安全阀校验机构及自校机构:

  为了规范江苏省安全阀校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检验机构和校验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阀校验监督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阀△  校验△  监督管理  规则  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江苏省安全阀校验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保证安全阀的校验质量,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安全阀校验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全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安全阀校验单位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中的安全阀校验站、社会上单独设立的安全阀校验站、大型石化、发电等企业单位设立的安全阀校验站。上述安全阀校验机构均需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第四条  安全阀校验单位应合理布局。专业校验单位每年的校验安全阀的数量不宜少于2000只(安全阀使用单位自行进行校验修理的除外)。
  第二章  校验许可及发证
  第五条  本省境内对外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阀校验核准证书,未取得核准证书的单位不准从事安全阀校验工作。使用单位自行成立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在告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可校验、维修自有且自用的安全阀。
  第六条  安全阀校验级别分为:FD1和FD2(含在线校验的应当注明,未注明的一律不含在线校验)。
  FD1:允许校验维修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限
  FD2:允许校验维修整定压力<10Mpa的安全阀
  第七条  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称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注册;
  2、有与其承担的校验维修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校验维修人员、技术工人;
  3、有与其承担的校验维修工作相适应的校验装备、仪器设备和场地;
  4、有校验维修工作程序、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作业指导书;
  5、有与校验维修工作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能认真执行;
  6、能够独立完成安全阀的校验和维修工作,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经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意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九条  安全阀校验维修申请单位应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书面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三个月内出具评审报告,作出评审结论。超过以上期限的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条  发证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机构签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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