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财〔2017〕20号
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农委(农业局、农林局、林牧业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17年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项目实施工作,推动农业资源永续利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省农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7年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省级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省补资金分批下达,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加强项目全程管理。对由市、县(市)审批立项的项目,各地要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指南,细化项目支持内容和环节、申报条件、建设期限、补助标准和方式、申报受理和立项程序等,申报单位要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对省直接下达工作任务的项目,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组织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分解落实任务,强化指导检查,确保完成所有工作任务。各地主管部门对所立项项目和审批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各地要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6号)和《省级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的财政支持内容和环节,严格规范资金用途,切实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审核和执行监管,严防骗取、套取项目资金。12个省重点帮扶县区要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5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相关方案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项目绩效综合管理。各地要把绩效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全面促进管理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根据《江苏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规程》(苏财绩〔2017〕1号)规定,从源头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工作,严格实施方案审核把关,确保绩效目标设立合理、可实现、易考量。省级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要参照省农委《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15〕122号)要求,确保程序合规、管理到位、过程留痕。
四、加强项目资料报送。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联合行文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相关项目立项汇总表、立项工作报告(应包括项目资金安排、评审组织情况等内容)和实施方案报省农委财务处和相关业务对口处室(单位)各1份备案,同时发送电子稿。2018年3月底前,各地要分实施方向撰写项目总结材料,报省农委相关业务对口处室(单位),同时发送电子稿。对不按时报送上述材料的情况,将作为省级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扣分事项,并相应扣减下年项目资金计划。省农委相关业务对口处室(单位)联系方式、《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格式、项目立项汇总表格式和项目总结材料格式见江苏农业网通知公告栏。
联系方式:省农委财务处施瑾,025-86263713,邮箱jsnw0713@163.com;省财政厅农业处王晨,025-83633387。
附件:2017年省级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项目实施指导
意见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5月9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印发
苏农财【2017】20号农业生态保护.doc
苏农财【2017】20号农业生态保护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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