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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关于加快发展科技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天宁区关于加快发展科技产业园区
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8日
 
1.支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科技部门认定的奖励8万元。
2.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大学和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经区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和新创建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完成国家、行业标准研制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经审核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4.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
5.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江苏名牌产品”或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度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品牌时只按高级别品牌标准奖励)。
6.经科技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以上孵化器的,可免征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税(按税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同时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7.在我区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担保机构,大力支持我区科技产业园区内企业科技创新的,按融资实际出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区外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担保机构,大力支持我区科技产业园区内企业科技创新的,按融资实际出资额的0.8%给予奖励。
8.对经确认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区生产经营并产生销售收入后,按注册资本不超过10%给予一次性奖励。
9.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奖励。年国际服务外包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再增加0.5%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在年服务外包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0.5%奖励。
10.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超过10%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实际投入的1%给予奖励。
11.对当年度纳税销售5亿元以上,且当年纳税销售同比增幅在20%以上的园区内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 20万元奖励。
12.对当年缴纳税金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缴纳税金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园区内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30万元奖励。
13.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导向目录》,当年设备投资300万元(含)—600万元的园区内企业,奖励2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6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3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奖励5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1亿元及以上,奖励200万元。                 
14.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园区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我区兼并、重组破产企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新增设备投入30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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