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推动企业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历史机遇,利用资本市场平台优势加速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地区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资本运作中心和资产管理中心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化为股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纳税人奖励。
4.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凡涉及无证土地、房产的权证办理及转换土地、房产权属性质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规”原则,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相关产权确认程序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权证。
5.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土、房管、税务、商标、专利、商检、金融、社保、科技、文化、建设、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药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卫生监督等方面的资质或行政许可事项,由市金融办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完善相关手续;对涉及证照办理的,市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
6.鼓励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改制借款,缓解企业股改过程中的现金流压力。
7.设立上市后备企业贷款风险池,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解决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难题。
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
8.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地方新增贡献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
9.成功上市首发的企业,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10.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本地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按照募集资金额予以奖励:筹资1亿元以内的奖励50万元,筹资1亿元以上(含)的奖励100万元。
11.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并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市并承诺三年内不变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12.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实施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本地项目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组织社会资金参与并购重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并购重组能力;鼓励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利用公司债券、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三、加强机构招引和人才培养
14.加强企业股改上市生态体系建设,大力引进和培育本地股权投资、中介服务等机构,本地新设和注册地迁入的股权投资机构,由各辖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对在本地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15.以人为本,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经营、法律、技术骨干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专业人才的专题培训,外部引进和自主培养相结合,打造一支熟悉各类金融政策、具备丰富运作经验、具有国际战略视野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四、附则
16.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的企业今后如有股份减持等操作,应在常州市区域内进行。
本意见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常政发〔2014〕111号、112号文件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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