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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常州市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常商贸〔2017〕182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常州市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区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常州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开拓“一带一路”国家市场,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扶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交易中心、出口信保平台建设,营造良好的商务环境,根据《常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12〕54号),组织开展2017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以下项目:应对贸易摩擦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6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出口名牌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以及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认证、专利、商标项目。 (二)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实施的以下项目:由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展会项目;华交会、广交会、昆山进口交易会等公共布展费、广告宣传费;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展会的人员补贴项目;企业进行跨境电商业务扶持。 (三)考核优秀的市级进口交易中心。 (四)常州市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 二、申报基本条件和共性申报材料 (一)基本条件 1.在常州市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对外贸易资格; 3.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4.信用记录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5.未有拖欠财政性资金的行为。 (二)共性申报材料 1.2017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见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资格证书(外商投资批准证)复印件。 三、政策内容和专项申报材料 (一)开拓国际市场 1.政策内容 (1)外经贸企业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展会目录由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发布),对展位费在省补基础上再加补不超过30%,总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0%。 (2)外经贸企业参加商务部主办、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展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昆山进口交易会),对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补助。 (3)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6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经贸企业、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出口名牌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进出口商品展会,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不含部省已补项目)。 (4)由市统一组织的广交会、华交会、昆山进口交易会等公共布展费、广告宣传费等实际支出。 (5)我市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展会的企业,对展会人员的费用(机票、住宿费)按不超过50%的比例,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6)在环球市场平台(常州龙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并有交易实绩的企业,扶持营运推广费用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3万元。 (7)市级进口交易中心,经市商务局评审考核认定结果为优秀的,每家定额扶持50万元。 (8)常州市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专项用于工商注册地在常州市区(指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2016年海关统计出口额在300万美元至600万美元(含),通过中国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有效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出口信保费用,由中信保平台统一申报。 (9)工商注册地在常州市区(指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金坛区),2016年海关统计出口额在300万美元至600万美元(含),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有效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且无违法记录企业的信保费用由企业单独申报。承保业务中的买方所在国别不包括以下国别:古巴、伊朗、苏丹、南苏丹、利比亚、科特迪瓦、也门、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索马里、布隆迪、乍得、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卢旺达、塞拉利昂、津巴布韦、巴勒斯坦、朝鲜、委内瑞拉。 2.专项申报材料 (一)展会项目 1.展位费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4.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5.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境内展会无需提供)。 (二)认证项目 1.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①认证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④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⑤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2.产品认证项目 ①认证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④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和证书(报告)所在网址。 ⑤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三)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项目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合法凭证(发票)复 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4.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定的涉外专利申请代理 合同(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 6.国家检索通知书(即202表)。 7.如通过境外机构直接申请的专利项目,应提交办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8.如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1.境外商标注册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境外商标的注册文件及标识和所在网址。 4.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五)市统一组织的广交会、华交会、昆山进口交易会等公共布展费、广告宣传费等发票。 (六) “一带一路”人员费扶持项目 1.展会项目人员实际发生费用(机票和住宿费)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4.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5.护照签证页复印件。 (七)跨境电商项目 1.营运推广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订单成交下单记录、交易记录、物流记录。 (八)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项目(通过中国人保参保的项目)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机构的保单复印件。 (二)应对贸易摩擦 1.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自行参加或参加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诉。具体包括:支持案件应诉、专利产品出口平台、建设预警平台等三个方面。 (1)对企业应诉国外新立、行政复审、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案件且已结案的案件律师费支出给予不超过10%资助。单个案件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资助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调查,对其律师费支出给予不超过10%资助。单个案件资助最高不超过最高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资助不超过10万元。 (3)“专利产品出口平台、建设预警平台”项目,由市商务局另行组织评审认定。 (4)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在100万元上限内上述各类项目资金可调剂使用;如发生超出上限的情况,则同比例调减资助标准。 2.专项申报材料 (1)企业律师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境外发票需提供银行付汇单)等复印件; (2)案件总结材料,包括企业概况、案件背景、应诉过程及结果、经验教训等,并附国外调查机构文件、合同及相关应诉通知等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1.采用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 2.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译件或作翻译标注。申报材料(包括封面、申请表及其他附件材料)需用A4纸装订成册,装订线在左侧,一式二份。网上申报登录“常州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qyfz.czfb.gov.cn/zfzcxmgl/employee_toIndexJsp.do),详见“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附件4)。 3.申报单位须对照规定项目类别进行申报,一经受理不再调整。 五、审核流程 1.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1),承诺书需签名、盖章。 2.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区商务部门,由区商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进行初审,有关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确保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经区初审通过的项目编制项目汇总表(附件3),由辖区商务、财政部门在申报单位出具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2)上签字盖章后联合行文上报。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档)分别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一份;项目具体申报材料一份上报市商务局外贸处。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会审后确定拟支持项目。申报企业还需同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详见“企业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附件4),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同步进行网上审核。 3.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审期间,企业须提供必要的配合。 4.根据审核结果,由市商务局对拟支持的企业进行公示。 5.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资金文件并办理资金下达。 6.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市级资金不重复享受。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常州市商务局外贸处陈斌杰,电 话:85682278;常州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李敏敏,电 话:85681839。
附件:1.2017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3.2017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4.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 5.企业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
常 州 市 商 务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7年8月29日
常州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印发 附件1 2017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单位:万元
附件2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附件3 2017年常州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区商务局 单位:万元
注:本表由区商务局填报。 附件4 “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
中国、蒙古、俄罗斯 东南亚11国: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菲律宾、缅甸、柬埔寨、老挝、文莱、东帝汶 独联体其他6国: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多瓦 南亚8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阿富汗、尼泊尔、马尔代夫、不丹 西亚北非16国:沙特阿拉伯、阿联酋、阿曼、伊朗、土耳其、以色列、埃及、科威特、伊拉克、卡塔尔、约旦、黎巴嫩、巴林、也门共和国、叙利亚、巴勒斯坦、 中东欧16国:波兰、罗马尼亚、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 、保加利亚、 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克罗地亚、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马其顿、波黑、黑山 中亚5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
附件5
企业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
1.登陆“常州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qyfz.czfb.gov.cn/zfzcxmgl/employee_toIndexJsp.do); (1)企业用户,通过首页的“企业用户登录”入口登录管理系统; (2)用户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初始密码为6个1; (3)点击登录后,系统中已经存在历史数据的企业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请及时修改密码);若点击登录后提示“无此用户”,则需要先进行注册(具体操作可下载并参考首页左下方的“操作说明”); 2.阅读申报指南及相关政策文件,下载相关资料; 3.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请注意申报时限); 4.确认申报材料填写完整后,点击“送审”按钮送审资金申报信息; 5.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审核并公示; 6.公示结束后,市财政部门和市商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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