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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特色小镇培育发展情况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

苏农园〔2017〕12号
浏览人数:377 2017-12-13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

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结构调整三项示范建设的通知》(苏农园〔2017〕4号)、《关于重点培育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六个100”示范典型的通知》(苏农办〔2017〕5号)等文件要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业特色小镇培育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农业特色小镇培育发展情况评估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意义

积极培育一批农业特色小镇,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举措,是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突出“聚焦富民”工作导向的具体行动,是让“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的有效载体。明确农业特色小镇培育发展情况评估指标,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特色小镇的发展路径,有利于培育对象对标找差、建有目标,充分发挥农业特色小镇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民增收新动能和促进产业富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评估原则

以主导产业特、农耕文化深、“双创”氛围浓、生态环境美、富民效应大为标准,评估指标制定中把握以下原则:

(一)突出示范引领。坚持高质量高标准,激励培育对象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小镇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形成标杆带动、迎头赶超的农业特色小镇建设氛围。

(二)突出产业立镇。凸显特色产业的主导地位,增加特色产业发展和农业与文化、休闲、社区等功能融合的权重。

(三)突出结果导向。以农民增收为核心,把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市民农民共享农业特色小镇发展成果作为评估指标重要内容。

三、评估程序

省农业特色小镇评估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程序为:

(一)开展自评。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培育对象,根据《江苏省农业特色小镇培育发展情况评估指标(试行)》开展自评。对自评分在80分以上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自评分表、规划文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审核,对审核分在80分以上的培育对象,由县级农业部门向设区市农委行文申请初评。

(三)市级初评。各设区市农委开展初评后,向省农委行文择优推荐参加省复评。

(四)省级复评。省农委农业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团队,通过查阅申报材料、实地查勘,综合打分讨论后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建议名单。

(五)审核发布。省农委召开农业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协调小组专题会议,对评估报告和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研究确定评估通过的名单。对评估通过的小镇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省农委发文公布。

附件:江苏省农业特色小镇培育发展情况评估指标(试行).doc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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