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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22    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智囊团”作用,提升科技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决策,经研究制定了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4月12日

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科技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常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科技评估、项目验收、科技咨询及培训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专家库专家主要分为技术、管理、财务、投资专家四种类型。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承担。
  (一)常州市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
  1. 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 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 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二)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1. 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 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3. 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工作;
  4. 负责开展专家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三)热心为常州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科技专家库专家的各项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除满足第六条外,四类专家还应分别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技术专家
  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专职研究工作5年以上,长期从事科研工作,主持过(排名前3位)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相关科技成果。申请人员为所在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二)管理专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担任政府、事业单位及高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分管科技工作5年以上;担任科技服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领域开展专职工作8年以上;担任省、市重点实验室或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负责人;担任市创新型领军企业副总及以上职务,有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验,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财务专家
  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证书或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常高校、科研院所、三甲医院、上市公司和大型国企等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负责人,有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财务管理经验,从事相关行业5年以上。
  (四)投资专家
  金融、保险等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科技型企业投资成功案例或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专家入库
  (一)入库方式:采取公开征集、专家推荐或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三种方式。
  1. 公开征集: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市技术创新网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以自荐;
  2. 实名推荐:已经纳入到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可以实名推荐;
  3. 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及相关规定入库。
  (二)资格核实:市科技信息中心对通过以上3种方式征集的专家进行资格的初审,并提出入库意见。
  (三)批准入库:市科技局对市科技信息中心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会审,通过并签署保密协议后由市科技信息中心正式办理入库程序。
  第九条  专家出库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1. 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2. 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 在参加科技评估、鉴定、验收及咨询等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4. 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5.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6. 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7. 未经同意,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8. 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二)专家出库程序:
  1. 提出拟出库名单。由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提出拟出库专家名单和理由;
  2. 核实。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相关机构核实相关情况;
  3. 批准出库。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出库,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遵循原则。专家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以及随机抽取原则。
  为了确保客观、公正、公平,并保护专家的合法权益,使用单位应对每次参加科技评估及咨询活动的专家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同时,使用单位和专家也都必须对参评单位及项目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应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
  第十一条  专家评价。使用单位应当在专家参加评估活动结束后,在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上,从工作态度、评审进度、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评估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专家选用应遵循轮换机制,单个专家每年使用频次不得超过10次。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标注或向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反映。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根据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每年对专家库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常州市专家征集系统更新信息;
  (六)参加常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六条  专家参加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五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常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未及时对专家进行评价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十九条  专家库的运维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处理意见。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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