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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经信委印发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市经信委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印发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24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苏经信装备〔2018〕34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2018年5月18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苏经信装备〔2018〕346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

    为进一步做好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7日

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鼓励和引导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的研制应用,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推动全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首台套是指我省装备制造业首次研制并经试用达到设计要求的重大创新产品,产品至少在基本原理、技术路线、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并在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上实现突破,具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单机装备、成套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等。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制度制定发布首台套认定申请指南。申请单位根据本细则及申请指南自愿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申请认定首台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正常生产运营,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申请单位具有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基础和相应的人才团队。

    第五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查新单位对主要创新点、关键功能和核心指标等进行专业查新,并出具明确的查新结论。

    四、产品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研制且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检验检测或认证,并出具完整的报告。

    五、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经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产品推荐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获推荐的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确定首台套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首台套认定文件,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首台套认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申请单位不符合首台套申报条件和要求、通过非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的,一经查实将撤销认定结论,并列入失信记录。

    第十条  各地经信部门应加强对首台套申请单位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并配合做好本地区首台套认定跟踪评估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首台套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主动接受各级经信部门和申请单位的监督。对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或不正当占有申请单位科技成果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首台套产品开展绩效评价和跟踪评估,建立首台套产品动态更新制度,首台套产品自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经信部门将首台套产品纳入各地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支持范围,积极支持首台套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苏经信装备〔2012〕3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装备〔2017〕5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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