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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名称: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常州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8-00069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国防〔2018〕199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产生日期:2018-07-18 发布日期:2018-07-25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加快创建我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带动和推进我市军民融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印发《常州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常经信国防〔2018〕199号
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常州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加快创建我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带动和推进我市军民融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苏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苏经信国防[2018] 465号)有关精神,制定了《常州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现将《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8日

常州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积极发挥国防科技工业对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驱动作用,发挥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骨干企业的引领功能,加大各地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引导我市军民融合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工作。依据《江苏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苏经信国防[2018] 465号),结合我市军民融合产业特点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示范基地的形式范围

    (一)常州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产业示范基地)是指通过优惠政策支持、投资支持、技术支持、人才支持等方式,集聚区域、行业或项目的资源,形成具有军民融合产业特色的产业集聚区域。

    (二)产业示范基地形式分两类:一是园区类基地。在已有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设立的产业示范基地;二是行业类基地。拥有国家、省和市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关联度高的同行业集聚区。

    (三)产业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各类特色产业与项目发展区域等。

    二、产业示范基地的认定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集约发展的原则。紧密结合我市国防科技工业产业集聚特点,加强规划引导,合理配置资源,推动产业集聚,优化空间布局,提升产业层次。通过合理配置要素资源,加快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军民融合产业。

    (五)坚持军民融合与互动共建的原则。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军工和地方装备制造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有能力发展军民融合产业,促进军民企业及研究院所之间的合作和军民产业相互融合发展,推动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要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积极服务与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省、市和地方优惠政策和保障功能,共同创建和培育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军民融合产业的发展。

    (六)坚持发展高技术与科技创新的原则。产业示范基地要成为军民两用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平台,成为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和军民融合优势产品发展集聚的载体,促进地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要加大创新整合力度,强化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支撑、科技服务平台支撑和高层次人才支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

    (七)进入基地的项目主要包括涉军单位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项目,民营资本支持的应用军民两用技术的项目(含纯军品项目)和以股权多元化形式发展的军民融合产业项目。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目录中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产业示范基地至少要有若干家相关的企业、研究院所进驻,包括企业、研究院所在园区内建立分部(子公司、分院等),项目具备建设条件或已建成。龙头企业或研究院所(包括产业关联企业群体联合设立的基地)要有一定的军民融合产业成果,成果在产业化进程中对基地内的企业发展有较大的带动作用。

    (八)产业示范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环境资源条件较好。产业集聚区集约程度较高、资源消耗较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两化融合水平高、人力资源能够充分利用等。

    2、有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拟申请示范基地应具备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并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3、军民融合特色较为突出。产业集聚区军民融合特色产品产值比重超过50%;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取得军品科研生产相关资质;产业集聚区内产业集中度高,拥有多家骨干企业,且主导产品为军民融合特色产品(包括军民两用产品,军工单位利用军民技术开发的民用产品,民用企事业单位生产的军品);建有军民协同创新平台,并面向军地开放共享,军民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成效较为显著。

    4、规模效益较为明显。产业集聚区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地区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辐射力较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

    5、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业集聚区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5%。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2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

    6、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健全。产业集聚区内管理机构相对健全,组织结构较为清晰,信息服务较为完善,产业集聚区内企事业单位能够获得所需的相关服务。

    7、政策支持有力。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等方面均制定有政策支持措施,每年安排专项支持资金不少于200万。

    8、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国内该领域空白的;

    (2)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3)产业集聚区内建立特色产业平台的,对其他产业园区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

    四、产业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

    (九)创建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园区管理机构向辖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由辖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辖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常州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符合产业示范基地条件的有关支撑材料。

    (十一)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十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委门户网站公示。

    (十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进行批复,授予“常州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授牌。

    五、产业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

    (十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创建产业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各辖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产业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五)产业示范基地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辖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产业示范基地给予以下服务和支持:

    1、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方面,对产业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2、在产业扶持、科技创新、财政支持、金融服务、人才引进、土地利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方面,对产业示范基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协助落实相关政策;

    3、对产业示范基地内企事业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和许可给予重点指导,优先推荐认定;

    4、对产业示范基地内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和许可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推荐军队装备和物资采购,申请军品配套科研和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军品合同鉴章和申报军品免税;

    5、对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将优先组织与央企军工集团、承制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中直单位进行推荐和对接合作。

    (十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产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产业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十八)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辖市、区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十九)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已经授牌的产业示范基地予以重点培育,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推荐名单原则上从市级基地中产生。

    六、附则

    (二十)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

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申报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

填报说明

    1.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

    2.表格以方正仿宋五号字填写,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表中定性说明的要求项,可附加页进行说明,但要满足字数限制要求;如遇表格不够,请自行续表填写。

    4.申报表中除指定年份外,所有指标要求填写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5.表中“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设立不到三年的,自设立之日起计算相应的年化值。

    6.主要企业一览表中资质情况是指企业拥有何种资质及等级;信用情况是指企业的信用等级及授信单位为何;上市情况是指企业是否上市公司、何年在何市场上市。

    7.表中“辖市区主管部门”是指各辖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一、基本情况

拟申报产业基地名称


主体园区名称


近三年主体园区经济指标

年 度   

经济指标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年末资产总额(亿元)




业务收入(亿元)




军民融合销售额(亿元)




总利润(亿元)




税金总额(亿元)




工业总产值(亿元)




军民融合产值(亿元)




工业增加值(亿元)




年末从业人员(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进出口总额(万美元)




其中:出口额(万美元)




园区内企业数量(个)




业务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数(个)




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数(个)




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数(个)




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量(个)




土地规模及集约利用情况

园区公告/批准面积

(公顷)

园区规划面积

(公顷)

园区建设面积

(公顷)

拟申报基地规划面积(公顷)





主体园区工业建筑

容积率

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单位土地平均产出

(万元/公顷)






产业基地概况(1000字以内)


二、基地主要企业一览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设立时间

所属行业

主要

业务

20__年

资质

情况

信用

情况

上市

情况

营业收入

(万元)

占基地收入比重(%)

军民结合特色产品收入(万元)

在岗员工总数(人)
















































































































































三、基地主要产品和技术情况

序号

产品名称

所属行业

产品类型

年产量

年销售收入

(万元)

技术类型

技术水平

市场占有率(%)

国内

国际

























































































































注:①产品类型选填相应字母代码:A.军民通用产品,B.军转民产品,C.民用高技术产品,D.其他;
    ②技术类型选填相应字母代码:A.军民通用技术,B.军用技术转民用,C.民用高技术,D.其他;
    ③技术水平选填相应字母代码:A.国际领先,B.国际先进,C.国内领先,D.国内先进,E.一般水平。

四、基地创新能力情况

近三年研发活动情况

指标

年份

研发活动投入(万元)

研发活动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

研发活动人员数量(人)

研发活动人员占基地从业人员比重(%)
















主导产业研发机构情况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或研发机构数量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或研发机构数量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名称

所属企(事)业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名称

所属企(事)业







重大科研成果简要说明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及专利拥有情况

国际知名品牌名称


国内驰名商标或品牌名称


有效专利类型及数量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规模以上企业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


注:①研发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

②有效专利指申报基地实际拥有的、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

五、基地公共服务体系情况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

公共服务平台名称

建设单位

服务内容或方向










公共服务能力状况

(共性技术、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品牌推广、投融资服务、检测检验、物流服务,以及其他特色服务情况)

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教育培训方向

规 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情况


六、创建工作方案及产业规划编制情况

创建工作方案要点


产业规划要点及论证情况概述


七、“产业基地”管理和所在地政府支持情况

“产业基地”管理机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相关工作机构信息

工作内容

负责部门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规    划





统计分析





技术创新





项目建设





招商引资





地方政府支持发展的有关举措概述

(发展规划、政策举措、政务服务、人才发展、产业运行监测等方面)

(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辖市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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