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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名称:市经信委关于转发《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18-0007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信节能〔2018〕215号 发布机构:市经信委
产生日期:2018-08-06 发布日期:2018-08-06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转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常经信节能〔2018〕215号

市经信委关于转发《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有关企业:

    近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工信厅节〔2018〕42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经信委以苏经信节能〔2018〕572号文进行了转发,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2017年计划的项目,请各相关区经信局(经发局)组织辖区内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申报书(关键信息确认表)、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文件开展中期检查,于8月20日前将中期检查表、项目检查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市经信委。我委将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二、项目已完成实施,满足《办法》验收条件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经信局(经发局)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地经信局(经发局)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委。

    三、各有关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要密切跟踪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8〕572号)

2018年8月1日

关于转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经信节能〔2018〕572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

    为加强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规范化监督和管理,有效体现评估验收工作的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了《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工信厅节〔2018〕42号,以下简你《办法》),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做好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项目。列入2017年计划的项目应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中期检查;列入2016年计划的绿色制造集成项目,可按计划建成并验收的,可直接申请验收。请各相关设区市经信委组织对辖区内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申报书(含关键信息确认表)、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文件开展中期检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项目核心内容须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须书面说明情况。于9月底前将中期检查表、项目检查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能否按期完成建设目标的能力和条件、下步建设计划及关键时间节点)等相关材料报省经信委,我委将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二、项目内容调整。按照《办法》要求,原则上不对项目绩效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符合《办法》所列情形委提交调整申请。经设区市经信委经初审,符合调整规定的,将调整申请表和调整方案等相关材料报我省经信委,我委按规定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调整方案上报工信部。

    三、项目验收评价。项目牵头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信委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并提交项目自评估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设区市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和现场核实,对满足验收条件的,由设区市经信委在实施期满1个月内将验收申请上报省经信委,由我委按规定组织验收。

    四、加强跟踪管理。各有关设区市经信委要跟踪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承诺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按各时间节点要求做好相应各项工作,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印发《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节〔2018〕42号)

                            2018年7月9日

附件:

工信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管理验收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5月31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6/68205370)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管理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制造强国建设步伐,加强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规范化监督和管理,有效体现评估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通过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绿色制造项目)的管理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制造项目管理验收,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作要求,对绿色制造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中期监管、验收评价等开展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采取必要责任追究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使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公开发布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年度通知,逐年明确支持重点、项目申报等具体事项。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评审择优确定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支持领域特点和实际,建立完善项目动态跟踪、调整、验收评价和监督管理机制;开展项目抽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项目实施。

    第五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同)履行本地区(中央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管理)绿色制造项目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实际,做好项目推荐上报工作;组织获支持项目上报实施方案;对获得支持项目的执行和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年度实施情况;组织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价,及时将检查和验收结果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提出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第六条  项目联合体内部须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牵头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总债,并对联合体成员单位的项目执行和补助资金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保证项目按进度实施并完成预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和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第七条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4号)等有关规定,项目所获财政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补助资金采取分阶段考核、分阶段下达的资金管理模式。项目启动资金须用于与项目内容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等采购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检测、评价服务等直接费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实施期满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评价及抽查后下达的后续资金,由项目牵头单位结合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资金分配方式,统筹用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推进绿色制造相关工作支出。未通过验收评价及抽查的项目,不再下达后续资金,并视情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资金。

    第三章  中期检查与调整申请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以了解、督促项目建设和确保项目建设目标按期完成为目的,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以及能否按期完成建设目标的能力进行评估。中期检查的对象是获支持满1年的绿色制造项目。中期检查的依据为项目申请书(含关键信息确认表)、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文件,其中核心内容须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九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绿色制造项目的中期检查,项目获支持18个月内必须全面完成中期检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上报检查评估结果及相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抽查。对中期检查及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条  项目获支持后,原则上不对项目绩效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须按照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和政策文件中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实际投资须下上报方案基本保持一致,严格按照预自执行,投资执行进度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以下需要调整的情况,项目牵头单位会同联合体成员单位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调整方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除以下情形外,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一)实施过程中发生负责人、投资构成、建设方案、技术方案、实施周期等更改调整事项,但能够按期保持完成绩效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实际总投资变化额不超过申报总投资的30%,具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调整后项目总投资的30%。

     (三)项目因兼并重组等原因造成实施主体发生变更,个别联合体成员单位发生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项目调整的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经同意调整的项目,以调整后的方案为验收评价依据;未获同意调整的项目,以原申报的方案为验收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申请材料包括: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整上报文件,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联合体提交的项目调整申请表,其中应说明项目调整原因及必要性,调整的主要内容,调整前后项目投资变化情况、对绩效目标的影响分析等;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  验收评价与终止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满均应进行验收评价,验收按项目获支持时间批交进行。项目牵头单位在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牵头单位会同联合体成员单位在实施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延期验收申请进行核实。延期时间不超过12月的,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超过12个月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

    第十五条  验收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申报书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绩效指标是否达到政策文件的要求,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合规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与验收评价有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验收评价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自评做报告。主要包括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情况、实施效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真实性声明等。

    (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绩效目标测算依据及相关台账、报表等支撑材料;是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的有效证明;项目备案、环评、土地等前期手续及项目开工相关材料,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领取、支出等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决策审计报告;项目所获得的绿色制造相关标准、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第三方评价等主要成果;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出具调整审查意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验收评价,并于1个月内完成,将验收评价结果及证明材料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评价工作,所需要费用由本部门承担。

    专家组组成原则如下:

    (一)验收专家组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相关各个方面(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不少于1人;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1人,专家组组长应为被验收项目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二)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参加单位相关人员、合作方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评价工作;与被验收项目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

    (一)验收通过。完成绩效考核目标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且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者,为验收通过。

    (二)限期整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出再次验收申请。

    1. 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高于60分(含60分);

    2. 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

    (三)验收不通过。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1. 项目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专家组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

    2. 经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

    3. 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5. 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严重问题。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上报的验收评价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书记审核情况开展现场抽查,所需费用由本部门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验收评价及抽查结果报财政部,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完成部分任务,但因不可抗力或市场、技术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建设目标,项目单位可申请方案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牵头单位会同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终止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专家评价,商财政部后出具最终意见。后续处理如下:

    (一)同意终止。参照验收评价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停止对其后续资金的下拨,并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联合体已投入的自有资金低于已拨付专项资金4倍的,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

    (二)不同意终止。若最终意见为不同意终止,项目单位继续实施,准许其在实施期内或批准的延期时间内继续完成目标侨务;项目单位不继续实施的,收回已拨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支出、纯净评价管理规定和绿色制造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开展纯净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启动资金和后续补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必须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载入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或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成果的。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项目推荐和验收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被骗取的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并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按规定及时上缴,同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整改,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资金支持。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

    (三)未按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项目单位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的;

    (七)项目实施期满不申请验收、延期或终止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等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中期检查表

          2.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调整申请表

          3.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

          4.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自评估报告大纲

          5.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验收评价打分表

          6.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验收评价结论表

          7.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终止申请表

附件1: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中期检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绿色设计平台建设  □绿色关键工艺突破  □绿色供应链系统的构建

牵头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是否曾申请调整

□是

□否

中期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调整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

内容简介

 

联合体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任务目标

是否完成

进度说明

□工程建设

□是

□否


□平台建设

□否

□否


□绿色产品  □绿色工厂  □绿色供应链

□是

□否


□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

□是

□否


□绿色制造典型模式

□是

□否


□制造技术绿色化率

□是

□否


□制造过程绿色化率

□是

□否


□绿色制造资源环境影响度

□是

□否


其他任务目标(请注明)

□是

□否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进度

%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

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

%


提交中期检查

文件清单

1

2

3

4

5

……

面临问题及整改建议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绿色设计平台建设                 □绿色关键工艺突破

□绿色供应链系统的构建

牵头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申请调整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调整事项

□单位名称调整    □项目责任人调整    □联合体成员单位调整

□项目投资调整    □投资构成调整      □技术方案调整

□实施周期调整    □绩效目标调整      □重点任务调整

□其他调整(请注明)

项目申请书及实施方案相关内容

申请调整变更后相关内容

申请调整原因说明

1

 


2

 


……

 


项目调整对绩交目标的影响分析




牵头单位意见

同意申请调整,并已取得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同意。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可另附纸)

附件3: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绿色设计平台建设  □绿色关键工艺突破  □绿色供应链系统的构建

牵头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是否曾延期

□是

□否

申请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评价类型

□按期难点   □再次验收   □延期后验收   □延期后再次验收

项目建设

内容简介


联合体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预期成果和绩效目标

是否完成

情况说明

□工程建设   □平台建设

□是

□否


□绿色产品  □绿色工厂  □绿色供应链

□否

□否


□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

□是

□否


□绿色制造典型模式

□是

□否


□制造技术绿色化率

□是

□否


□制造过程绿色化率

□是

□否


□绿色制造资源环境影响度

□是

□否


提交验收文件清单

成员单位1:

□是

□否


成员单位2:

□是

□否


成员单位3:

□是

□否


……

□是

□否


提交验收

文件清单

1

2

3

4

……

承担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经初步审查,已完成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符合有关规定,同意上报验收。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自评估报告大纲

    一、总体目标任务

    说明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主要目标及绩效考核指标、重点任务等。

    二、项目实施情况

    (一)总体目标完成情况。采用列表对比的方式,详细阐述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详细列明三项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其测算过程和测算依据。

    (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采取列表对比的方式,详细阐述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详细列明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评价情况,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情况。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说明应与申报书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逐一比对进行,同时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和数据图表等信息。

    三、项目实施效果

    (一)项目实施所取得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资源节约,以及减少废弃物排放方面的效益。

    (二)项目实施所得的降本增效,提高绿色产品品质及生产效率、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效益。

    (三)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技术创新突破行业的贡献。

    (四)项目实施在探索绿色制造新模式、联合体合作新机制方面的示范效应。

    (五)项目实施对区域工业绿色转型起到的示范带动效应。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一)牵头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情况,牵头单位与联合体成员单位资金分配管理情况。

    (二)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合理合规使用情况。

    五、组织管理情况

    (一)项目实施进 度、质量、投资、安全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机制运行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七、真实性声明

    我单位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真实性声明须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有关附录材料

附件5: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验收评价打分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牵头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实施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验收评价类型

□按期难点   □再次验收   □延期后验收   □延期后再次验收

一、否决项

说明:验收中,若出现以下情况的,总得分直接为0分,不再进行后续评分。

1. 项目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作为

3. 验收过程中发现在项目申报、评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 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严重问题

二、评分表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建设内容完成情况(20分)

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是否符合申报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

10分


建设时限

项目是否在实施期限内或批准延期时限内按时完成

5分


进展报送

项目是否定时报送进展情况

5分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40分)

绩效目标

制造技术绿色化率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5分


制造过程绿色化率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5分


绿色制造资源环境影响度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5分


典型模式

是否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制造典型模式

5分


绿色标准

绿色制造标准是否达到期目标要求

10分


绿色评价

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是否达到评价要求

10分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15分)

投资情况

实际投资额是否符合申报书或实施方案的总投资

5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包括经费是否单独核算,账目设置及管理是否规范等

5分


财政专用资金使用

专项资金是否按照绿色制造系统集成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5分


项目实施效果(25份)

示范推广

绿色设计平台/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是否达到申报书或实施方案的预期效果,预期要在行业内示范推广

10分


技术创新

是否取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省级以上部门成果鉴定说明、专利或其他获奖情况等)

5分


合作机制

联合体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

5分


生态环境效益

是否取得了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污染物减排等效果

5分


总得分

100分


三、结论和建议

(根据验收评价指标,形成专家个人意见,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验收结论:            □验收通过      □限期整改      □验收不通过

验收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验收评价结论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牵头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项目实施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评价类型

□按期验收  □再次验收  延期后验收  □延期后再次验收

验收组评分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打分

备注

序号

姓名

打分

备注

1




7




2




8




3




9




4




10




5




11




6




综合得分




验收专家组意见:


(根据专家组评议情况,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                        □验收通过    □限期整改    □验收不通过

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终止申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绿色设计平台建设  □绿色关键工艺突破  □绿色供应链系统的构建

牵头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是否曾延期

□是       □否

延期时间

个月

申请终止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自有资金      (万元)

专项资金      (万元)

专项资金使用清单

1

2

3

4

……

申请终止原因:

(可另附页)

承担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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